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基础

2023年10月19日15:34:57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基础已关闭评论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基础

西方近代史上的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和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都是近代史上重大的历史事件。这些革命都有千百万群众参加,人们怀着革命的激情,经历了许多激动人心的时刻和多次的历史反复。这几次革命都极富有成果,既有激进的思想,又有保守的思想。

首先,我们来看看英国的革命。英国革命的最大成功就是形成了英国宪政的传统,这是和英国的特殊的历史发展和政治文化分不开的。

英国具有与欧洲大陆不同的贵族制度,它是开放的。在诺曼人征服英国后,自由土地者只要年收入不低于20英镑,就能接受骑士的称号成为贵族。这些新贵族往往比较开明,对正在发展的资本主义商业活动采取宽容的态度,甚至参加进来。只有少数的封建贵族采取封闭的态度,仍以封建的方式经营土地,很少与市场发生关系。这样,英国的社会矛盾就集中表现在王权和社会各阶级和阶层的矛盾。1215年春,诸侯在骑士和市民的支持下发动了反对国王的战争,并于当年6月强迫国王签署了“大宪章”。宪章除了确认贵族和市民、自由农民等的自由权利外,还规定国王不经公意的许可不得向人民增加任何税收,还成立了一个由男爵选出的25人的委员会负责监督王权,开辟了西方按照宪法限制王权,也就是限制行政权的先河。这个委员会后来在13世纪贵族、市民和自由农民联合反对国王的斗争中发展成为等级议会,形成对王权制衡的局面。

从那个时候开始,一直到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其间经历了许多斗争,最后才在英国确立了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度。我们知道,英国是资本主义的摇篮之一。随着新航路的开辟,英国成为世界贸易的一个中心,工场手工业得到飞速的发展。商人、工场主和新地主的财富也急剧增长,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力量。在17世纪以前的都铎王朝,这些新兴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由于他们的力量还不够强大,还需要国王的庇护,因而他们采取了支持国王的态度。到十七世纪他们的力量已经足够强大了。就这样,一场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联盟反对封建制度的革命就不可避免了。斗争是在三个方面展开的:在宗教方面,是作为国王精神支柱的国教和工商业者、广大群众信奉的清教之间的斗争;在经济方面,是反对国王擅自征税和出卖工商专利权的斗争;在政治方面,是国王和国会之间的权力的斗争。1640年矛盾激化,斗争从国会转到战场。1649年共和国成立,国王被斩,出现了克伦威尔的独裁政权。1660年旧王朝复辟,直至1688年的政变时被逐,才最终确立了君主立宪的政治体制。在这中间,有无数激动人心的斗争,也出现了不少动人心弦的政治主张。

理查德·胡克(Richard Hooker,1553/1554~1600年)关于宪政的思想,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年)关于自然权利和分权的思想,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年)关于主权和政体的思想,在英国的革命过程都起到很大的作用。他们三人都把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为他们政治思想的基础,只是在具体的解释上,在强调的重点上,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分别加以介绍:

胡克认为,政治社会起源于人类喜欢群居共同生活的本性,君主制可能是政治社会最初而且是最自然的形式,然而这并非是人们所能接受的唯一形式,人们根据方便还会创造别的形式。他并不主张废除君主制,而主张用法律来规范君主权力。在他看来,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最高意志,君主只是公共权力的承担者,君主的权力只是国家整体的一部分,君主必须服从法律,依法行事。正是这种思想导致了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和伦理思想在某种意义上与他提倡的几何学方法相似,即从一些公理似的前提演绎出所有的结论来,这些前提大多数是围绕着人的本性、人的自然状态来展开的。

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是指在任何国家或公民社会产生之前的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中,所有的人是平等的,并对任何他们认为对其生存必需的东西具有平等的权利。权利这个词,意味着人有自由去做他想干的事和依靠他认为适当的人,并且去拥有、使用和享受所有他想要的东西。人的动力是生存的意志,人所恐惧的是死亡,尤其是暴死。所有的人都拥有双重的努力,即欲望和厌恶,这两种努力说明了人对人和对象的“爱”和“恨”。每个人都把他所爱的事物称为善,把他们所恨的事物称为恶。人从本性上来说是自私的。这样,人们就会无休止地去追求权力,采取一切手段去占有一切以保存自己,形成一种无政府的“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他指出:“在人类天性中我们便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从人的本性的这种观点出发,他说明人并没有创造一种有序的、和平的社会的能力。然而从人要保存自己的前提出发,人们必定企望摆脱这种人人自危、人对人像狼一样的自然状态。

接着,霍布斯又提出自然律的概念,认为人为了确保生存和安全,需要用自然律来约束那无限制的自然权利。自然的第一律就是每个人都应“寻求和平、信守和平”。这是对生存关注的逻辑的延伸。从第一自然律就能推出第二自然律,这就是:“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

从以上前提出发,霍布斯形成了他的社会契约论,也就是他的契约法和公民义务的思想,这在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

霍布斯认为,人们从遵从自然律的指令出发,应寻求和放弃他们的权利或自由,进行社会契约的制订。人们避免无政府主义和互相争斗的自然状态而进入公民社会的契约,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协议。他认为:“权利的相互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

国家元首或一批主权者就是从这样的契约中产生的。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个被授予权力的人具有主权,其他的人都是他的臣民。因此,元首的权力必须是绝对的,是保证秩序、和平、法律的条件。

霍布斯这种极端严格的权威专制主义的思想有时以令人十分惊讶的方式表现出来。如他认为人们对主权者和元首要绝对的服从。他还认为统治者的权力不仅不能转让,而且是不能分割的。如果要主权者服从法律,就是在主权者之上又立一个新的主权者,这样又需要有第三个主权者来制约他。如此发展下去,国家必乱必亡。这些都是他的政治哲学中十分荒谬的地方。他的进步的唯物主义自然观同某些荒唐的政治观极不协调地凑合在一起,说明他是新兴英国资产阶级的忠实代言人,一方面要发展社会生产力,另一方面又要巩固资产阶级的统治。不过他虽然拥护君主制,但并不反对贵族制、民主制,认为人们可以自愿选其中的一种。

洛克(John Locke,公元1632~1704年)与霍布斯一样,也是用自然状态来论证国家形成的。不过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不是霍布斯所说的每一个人反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相反,洛克认为人们是依据理性而共同生活的,在地球上没有一个高于一般人的权威来判定是非。他甚至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就知道道德法规。这种自然的道德法规不是简单的自我保存的利己主义,而是对由于人是上帝创造的因而每个人都有作为人的价值的积极认识。这种自然法包含着相应于义务的自然权利,而自然权利中,洛克尤其强调私有财产的权利。

对霍布斯来说,拥有财产的权利只能是立法之后的事。而洛克则认为私有财产的权利先于行政法规,是以自然的道德法规为基础的。私有制的证明是劳动,人用劳动生产出来的东西当然归他所有。任何人在其生命结束之前都能充分利用其生命,并积累一份与其劳动一样多的财产。洛克还认为,继承父兄的财产也是一种自然权利。

洛克描述了一种理想的状态,即“一个人有权享受所有那些他能施加劳动的东西,同时他也不愿为他所享用不了的东西花费劳力,这就不会让人对财产权有何争论,也不容发生侵及他人权利的事情。一个人据为己有的那部分是容易看到的,过多地割据归己,或取得多于他所需要和东西,这既无用处,也不诚实的”。洛克把人的本质完全理性化和理想化了。这显然是不符合现实的。

既然人们具有自然权利同时又知道道德法规,那么人们为什么要组成政府脱离自然状态呢?洛克认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点。”洛克所说的财产,是指人的生命、自由和财物。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三个缺点:第一,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作为人们判断是非的标准和解决纠纷的共同尺度;第二,缺少一个有权威的能依照法律来裁判争端的公正的裁判者;第三,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一句话,建立政府、脱离自然状态是为了建立法治来保证有序、和平的生活和个人的财物。为此,人们创造了一个政治社会和政治机构。

洛克非常强调人的权利的不可剥夺的品格,认为政治社会必须靠人们的“同意”。因为人的本性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没有他的同意,任何人都不会放弃这种权利去服从其他人的权力。而且,人们的同意还应受到多数的限制。因为一个团体要进行活动必须要有一种更大的力量来推动它,这就是多数人的同意,绝对的专制绝不是市民政府的好形式。

洛克给出了一幅与霍布斯十分不同的统治权力图画。霍布斯的统治权是绝对的。洛克虽然同意必须有一“至上的权力”,但他将这一权力小心地置于立法者的手中,而且强调所有的目的都是为了人民的大多数。他强调权力分工的重要性,主要是要保证执行法律的人不参与法律的制订,这一分工一直是西方议会民主政体的重要特点之一。他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在这三种权力中,洛克强调:“立法权就必须是最高的权力,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隶属于它的。”至于执行者,应该被看作是国家的象征、表象或代表,是被赋有法律权力的公仆;如果他自己违犯了法律,就没有要人服从的权利。洛克强调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认为人民才是最高的裁决者,如果政府推行了有害于人民福利的暴政,人民就拥有反抗政府的权利。

洛克的分权学说是在英国资产阶级1688年的“光荣革命”后提出的。当时英国资产阶级虽然掌握了政权,但封建势力仍然有不小的权力,洛克的主张正是为资产阶级议会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辩护,具有十分现实和进步的历史意义。当然,洛克的政治哲学还没有真正谈到人民主权的核心问题,而是在人民的旗号下来为资产阶级掌握最高权力呼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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