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假说(侦查推论、侦查假设)的建立

2023年10月14日20:48:08侦查假说(侦查推论、侦查假设)的建立已关闭评论

为了建立符合案情实际的侦查假说,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比如,要详尽地收集与案情有关的事实材料。确实可靠的事实材料是建立侦查假说的基础。从侦查工作实际出发,收集材料的主要途径有两个:

一是现场勘查,即通过对作案现场的仔细勘查,及时发现并提取现场的各种痕迹和物证,如指纹、毛发、脚印、血迹等等;

二是调查走访,向被害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案情,收集各方面的证据材料。同时,还要运用科学知识和原理,对收集来的各种事实材料进行科学分析,揭示材料与案情之间的因果联系。例如,运用法医学知识,根据头发的成分推测人的性别、年龄、营养状况、职业等,根据尸斑、尸僵程度或胃内食物残渣推测死亡时间;运用痕迹学知识,根据现场痕迹推测人的身高、体重、年龄、作案工具及作案过程等。

有了确实可靠的事实材料,就可以提出侦查假说。在提出侦查假说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提出的侦查假说必须能解释有关的案情。这是作为假说的解释力要求。也就是说,所提出的侦查假说必须既能解释已发现的案情,不能与已知的案情矛盾,还要能对当时尚未发现的案情作出预测,并可以证实。二是提出的侦查假说必须尽可能全面完整。也就是说,提出侦查假说时,必须尽可能地考虑到案件全部的可能性,关于案件性质、作案人、作案时间及地点、作案工具及作案过程的假说,都要尽量反映案件中的所有可能情况,穷尽一切可能,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一句话,有多少种可能,就应提出多少个侦查假说。

侦查假说通常表现为一个选言命题,全面完整即要求选言肢穷尽。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引入划分应当相应相称的规则,建立表述侦查假说的选言命题。例如,若发现一具女尸,就其死亡性质可分为“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亡”;若属非正常死亡,就其死亡原因可分为“自杀”、“他杀”与“意外致死”;若法医鉴定为他杀,则可将作案动机分为“情杀”、“仇杀”、“财杀”、“奸杀”与“政治谋杀”,进而提出“本案或是情杀,或是仇杀,或是财杀,或是奸杀,或是政治谋杀”。这就是一个选言肢相对穷尽的侦查假说。

提出侦查假说虽没有固定模式可循,但在实践中人们常常运用或然性推理如溯原推理、类比推理、归纳推理等建立侦查假说。这是因为,侦查破案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由既成的案件事实探求其原因的思维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侦查人员常常借助于溯原推理提出侦查假说,以作为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分析案情的出发点和方向。因为刑事案件总是发生在侦查之前(当然,在作案时被执法人员及时抓获者除外),犯罪活动通常都是在隐蔽的状态下秘密实施的,并且具有事实上不能重现的特点,所以侦查人员不可能目睹案件的发生过程,只能从犯罪现场的结果出发,通过现场勘查所得的痕迹、物证并进行调查访问,推测追溯作案人。这就需要借助于溯原推理,根据已知的情况和线索,结合侦破经验,从结果推测原因,从现场情况推测作案过程和作案人,从而建立侦查假说,以明确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

同时,世界上的案件虽不完全相同,但却不乏相似性。相似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科学上的许多发明、创造得益于根据相似性进行的类比推理。在侦查实践中,同样有不少案件的侦破也得益于根据相似性进行的类比推理。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利用案件的性质、结构、作案手段等方面的相似性,可以把不同的案件联系起来,通过类比推理,对案件的性质和作案人提出创造性的侦查假说,从而引导人们成功破案。这方面运用较多的是并案侦查类比,由于相当多的侦查逻辑著作对此皆有详细论述,本章兹不赘述。接下来,我们打算介绍另一种虽然少见但并非不存在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类比推理对于建立侦查假说起着引领作用,值得关注。

有些刑事案件的作案手法极为罕见,侦查人员由于没有积累起这方面的经验,因而难以成功侦破这类案件。但是,如果侦查人员阅读古今中外的各种侦破经验叙述及侦探小说,从而积累起间接侦查经验,在今后遇到此类罕见案件时,他就能通过类比推理,跨越时空,建立富于想象力的侦查假说,以指导案件(特别是疑难案件)侦破工作。

我国古代有一奇怪案件,久侦不破。案情大致如下:尚书张咏镇守西川时,有一次外出,经过一条曲折小巷,忽然听到有人在哭,但只是干哭,声音一点也不悲哀。于是,他打发人去询问,原来是一位妇女因其夫急症病故而哭泣。张咏感到奇怪,就派他手下的一个官吏前往调查。这个官吏对尸体进行了检验,没有发现什么问题,回到家里便把这一奇怪之事告诉妻子。他妻子听后向他献策道:“你可以搜查死者头上的发髻,可能会发现什么问题。”等到这个官吏再去检验,果然发现一颗大铁钉深深地扎进死者的大脑部位。这个官吏高兴极了,逢人就讲他妻子的才华。不久,消息传到张咏那里。张咏就叫人把那个官吏的妻子请来厚赏她,然后询问她是怎么想出此法的。她不肯讲。张咏就下令将她和本案一起审讯,结果查明,她曾用同样的方法谋杀了前夫。张咏派人开棺检验,发现那颗钉子还在死者脑骨里扎着。于是,张咏下令将她和那个哭妇一起绑赴刑场斩首示众。

这个案例说明了有些不常见的作案手法虽然罕见,但并非一案所独有,侦查人员如果能进行相似联想,通过类比推理建立侦查假说,往往能使疑难案件成功告破。在该案中,当张咏得知是那个官吏的妻子揭开了哭妇杀夫的秘密时,想到的是:她未到现场怎么能知道死者顶髻上会有钉子?这时,是“作案手段相似”使他把本案与别的案件沟通起来,于是产生了由此打开缺口,再侦他案的设想。这实际上是张咏在头脑中形成了一个侦查假说,有一未知案件,作案人是那个官吏的妻子,作案手段与目前案件相同。以此侦查假说为指导,他果然侦破了一起多年未破的积案,为屈死者申了冤。

总之,在建立侦查假说的过程中,溯原推理和类比推理等或然性推理具有打开思路,引发联想的作用,侦查假说的建立通常离不开这些或然性推理的应用。但是,由于或然性推理的结论不是从已有前提或事实材料中必然推出的,因此根据或然性推理建立的侦查假说必须接受实践的检验,即用进一步的证据材料验证侦查假说的真伪,从而证实或者证伪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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