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以偏概全的诡辩?什么是以全概偏的诡辩?

2022年10月18日10:51:31什么是以偏概全的诡辩?什么是以全概偏的诡辩?已关闭评论

以全概偏和以偏概全在辩论中都经常用到。这两种诡辩很容易辨别。

以偏概全的诡辩

以偏概全就是将只适用于少数特殊事例的属性推广到全类中去的诡辩方法。

《晏子春秋》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

一次,晏子出使楚国,楚王安排了酒席,招待晏子。正当他们吃得高兴的时候,有两个小官绑着一个人来见楚王。这是楚王有意安排的,想羞辱晏子。楚王故意问:“这人犯了什么罪?”对曰:“他是强盗。”

“哪国人?”

“齐国人。”

当时,晏子在齐国做事。楚王便回头对晏子说:

“齐国人原来是惯做强盗的呀!”

很明显,即使那个被捆绑的人真的是强盗,也不能证明所有的齐国人都“惯做强盗”,楚王玩弄的就是以偏概全的诡辩。

以偏概全,作为逻辑谬误,是许多人在交往中经常犯的。下面是几个常见的例子:

(1)“凳子都是四条腿的。”

(2)“饮料有害健康。”

(3)“女人心最狠。”

这种例子要多少有多少,如果把它们都说成是诡辩,怕是很难接受的,但同以偏概全的诡辩在实质上是没有多大区别的。

我们看见10万只天鹅是白的,也不能证明所有天鹅都是白的,现在不已经发现黑天鹅、灰天鹅了吗?

还有一种合谓法是把本来属于某一部分的属性,不适当地应用于其整体上的方法。这也是一种常见的诡辩。

一喝酒就醉,不论是啤酒还是白酒。啤酒也好白酒也好,都加进了水,所以水是醉的原因之一,因而不能喝酒的人也不能喝水。

这些例子都属于合谓诡辩,把本来属于对象部分或个别方面的属性,强加给对象整体。我们说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原子弹所造成的损害远比普通炸弹要大,仅是个别比较,并非整体比较。事实上,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普通炸弹的总体损害,要比美国扔的两颗原子弹的损害大得多。

以全概偏的诡辩

对于偶然发生的例外事件,不能以常理来推论。如果用一个通则来解释一个例外事件,就是以全概偏的诡辩。这里所说的“常理”、“通则”是指经验归纳所得的结论。这种结论来自于对正常情况下所发生的事件或大多数情况的概括,所以它不适用于例外。

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对于“欠债必还”这个通则,就举出例外的例子:

“假如一个朋友在精神正常时把一支手枪放在我处,而在精神失常时向我索取此枪,此时,我应给他呢,还是不给他?无人会说,我应还给他。”

通常说来是正确的道理,并非就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因为事件是在特定条件下发生的。以全概偏的诡辩就在于本来不能用常理来解释的事件仍以常理来解释。下面的例子都属于这种诡辩:

(1)甲:“人每只手有5个指头。”

乙:“也有长6个指头的。”

甲:“长6个指头的不是人。”

(2)昨天买什么,今天就吃什么。

(昨天买的是耗子药,今天就吃耗子药)。

(3)如果一个人的活儿让60个人干,就能快60倍;挖坑埋柱子,如果一个人干1分钟就能完成;同样是挖坑埋柱子,60个人干1秒钟就能完成。

还有一种分谓法就是把本来属于整体的属性,不恰当地应用于部分上的方法。这是同合谓法相反的又一种诡辩。

当学校公布降级率为0.5%时,有个学生认为这么低的降级率,一定落不到我头上。殊不知,如果这名学生智能很差,又不用功,作业也不完成,又常常旷课,且品行不好,则那0.5%很有可能就落在他的头上。对整个学校来说,降级率是0.5%,而对这名学生来说,却是100%。

相反,假如整个学校的降级率为90%,虽有如此高的降级率,但对一名勤奋好学且天资聪颖的学生而言,可能等于零。

有一个市统计,适婚年龄的男子比女子少,有个别男青年得此信息,喜不胜喜,态度也骄傲起来,“天涯何处无芳草”,大姑娘上鞭子赶,不愁找不着好对象。这种人未必晓得,这种统计结果只能解释“整体”,却未必适用于哪一个人。如果这人其貌不扬,且缺德少才,即使天下男生寥寥无几,也未必有女孩子对他青睐。

请看下面的例子:

(1)--A球队是一流的;

--小李是A球队的一员;

--小李是第一流的。

(2)--美国是富有的;

--约翰是美国人;

--约翰是富有的。

诸如此类,都是分谓诡辩。美国的确比较富裕,国民收入不是世界最高,也是名列前茅。但美国仍然有穷人,靠领救济金过日子的也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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