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浩:你用红酒揉搓头发,你花白的头发就会重新变得乌黑发亮。
张贤:别瞎说!
刘浩:瞎说?你怎么知道这个办法不灵?
刘浩的问题很奇怪,直接难住了张贤。因为张贤确实不知道这个办法灵不灵,当然也就无法肯定它不灵了。
其实,刘浩的问题犯了“错置举证责任”的谬误。不恰当地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争议的另一方,就是错置举证责任。本来应该由对方证明其断言的正确性,人们往往在不经意间就被误导了,以为自己必须要证明对方的断言是错误的。
为什么举证责任要置于争议的一方而不是另一方,这有什么合理的依据吗?依据主要有以下三点。
1.初信度
一般而言,我们在面对一个断言时,要首先赋予它一个特定的初信度,判断它是否可信,这取决于断言与那些大量已被证实的信息有多大的一致性。断言的初信度越低,提出该断言的人就应该负有更大的举证责任。不过,这个规则比较粗略,无法精确地加以运用,然而可以防止某些断言蒙混过关。
2.肯定或否定
其他条件一致时,举证责任置于对问题肯定的一方,而不是否定的一方。也就是说,在要求对方提供“为什么不一定是这样”的理由前,一般要先证明“为什么会这样”。
刘浩:这辆车启动不了。
张贤:我知道是怎么回事,点火装置出问题了。
刘浩:你为什么这样想?
张贤:我为什么不这样想呢?
张贤的最后一句话犯了“错置举证责任”的谬误。
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存在”和“不存在”的争论中。举证责任应该落在持有“存在”观点的一方,而不是持有“不存在”观点的一方。
刘浩:你说宇宙中有外星人吗?
张贤:宇宙中当然没有外星人了!
刘浩:那你能证明没有外星人吗?
张贤:不能。
刘浩:这不就证明宇宙中有外星人吗?
刘浩之所以认为宇宙中有外星人,就是因为没有人能证明宇宙中没有外星人,这便是错置举证责任,他错误地把举证责任推给那些不相信宇宙中有外星人的人。
3.特定情境
有时候,我们也会把举证责任分配给特定的一方,这在法律上尤其常见。分配举证责任是对利益的一次重新调整安排。
例如,某个合同规定:“默认你在每月10号之前收到相关信息,除非你能证明并非如此。”该合同必须将制约特定情境的规则写清楚,而且经由双方当事人接受约定的束缚。
举证责任的分配关涉利益,当事人必然要考虑风险问题。风险的大小不同,举证责任自然也会随之不同。高风险是一种特定情境,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所倡导的方案一旦出错,就会造成危险或者付出重大代价,那么合理的做法就是让此人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