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腾伯格认为,创造力是由六个基本元素构成的。这些元素以不同程度、不同层面的组合方式,构成了不同具体领域的创造能力。
(1)智力。智力在创造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主要体现在分析能力、综合能力和实践能力三个方面。在整个创造过程中,智力过程始终贯穿其中,从新主意的构思到较成熟产品的加工,再到将创造产品推向社会并吸收反馈信息以完善创造产品,都需要智力的参与。
(2)知识。知识是智力加工的材料,任何领域的创造行为都必须以知识为基础。然而,知识本身并不等同于智力,因为智力还包括了运用知识、解决问题和创新思维的能力。
(3)思维风格。思维风格是指个体在运用智力和知识过程中的思维倾向性,它是一种介于能力和人格之间的特征。斯滕伯格将思维风格分为三种类型:立法式、执行式和司法式。立法式思维风格倾向于建立自己的规则并善于解决非预设问题,而执行式思维风格则倾向于使用现成的规则解决具有现成结构的问题。司法式思维风格则用判断、分析和批判的倾向看待事物,乐于对规则和程序进行评价,对现有的结构做出判断,并检查自己和他人的行为。高创造力的个体通常具有立法式思维风格,他们不仅具备较好地处理新情况的能力,而且能够以新的方式看待问题、承担新的挑战并以自己的方式组织事件。司法式思维的核心是批判性思维,即个体基于良好判断、使用恰当的评估标准对事物的价值进行评估和思考。
(4)人格特质。人格特质包括独立性、勇于接受挑战,以及面对困难时所展现的坚忍不拔的精神,在追求目标过程中愿意承担适度的风险并具备超越自我的愿望。同时,能够容忍模棱两可的状态,对新经验保持开放的态度,并且具备自信心和坚持个人信念的勇气。
(5)动机。高创造力者通常具备持久且坚定的内在驱动力。
(6)环境。一个自由、宽容和支持的氛围,将有助于激发创造力并促进其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