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本质的主体和客体
认识客观过程的存在,首先要具备能够实施认识活动的物质基础存在,即认识的主体,就是由谁、由什么客观存在的物质去行使认识活动过程。这就是说,具有实施认识、实践过程的物质基础就是认识的主体。从目前自然科学发展来看,到今天为止,只有地球上有明确目的意识性运动的人类是认识的主体。在具备认识主体的物质基础条件上,认识过程中还必须具备被认识的物质或意识,才能形成认识,这种被主体认识的客观存在对象就是认识的客体。认识活动是由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发生和发展的。
认识的主体是具有意识生命活动的人,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之中、从事一定社会实践活动的,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第一,自然性。人是由宇宙自然物质组成的有意识生命活动的自然客观存在,是自然界长期运动、变化、发展的产物,这种产物的意识生命活动机体需要有选择控制性地摄取自然物质才能维持自身的产生、存在、发展。所以说,自然物质的存在是人成为认识主体的前提,认识的主体人具有自然性。自然性规定了认识主体的实际能力。
第二,社会性。人不仅是自然客观存在,而且更重要的是社会物质的生产者。作为认识主体的人的本质,不是人的自然性,而是人的社会性。社会是指由于共同的客观存在的物质条件而相互联系的群体,人类社会就是基于共同的物质客观存在的条件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群体。处于社会中的人的活动是有目的意识性的,存在不是孤立的,产生的行为活动对其他人是有影响的,这种处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影响就是人类社会的社会性。人的存在及其行为活动都具有社会性,并随着历史时间和地理空间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不同的社会性规定了各自认识主体的地位,规定了认识主体目的意识性行为活动的本质。
第三,明确的目的意识性。这是人类所特有的自觉主动性。人不仅能把自身同外部世界区别开来,有目的意识、有选择控制的以外界作为意识认识反映和意识思维加工改造的制作对象,而且能把自身同自身的活动区别开来,把自己的需要和追求、力量及活动当作自己意识活动的直接对象,形成自我意识活动,并对自己的意识思想和行为活动进行主动自觉的有目的的选择和调节、控制。人能意识到外部世界和自身的存在,标志着人能成为认识的主体。
第四,实践性。人的主动性不仅表现为明确目的意识性,而且更重要地表现为实践性。能积极主动地利用自然、改造世界,使之适应于主体的需要。人作为认识的主体,在其检验认识的客观性时就成了实践的主体。
在客观世界中,作为主体的人的自然性、社会性、明确目的意识性、实践性是密切联系的有机整体。认识主体的存在形式有个人、集团和社会,而个人是认识主体的基础。随着科学的发展,无论计算机将如何发展,具有多么发达的思维、分析、计算能力,仍是由人的意识活动所控制的,不会成为认识的主体。
认识的客体,总的来说是客观物质、意识世界;但世界客观存在,并非会自然而然地成为认识的对象,只有在时间和空间的作用下进入认识与实践活动领域,同认识的主体发生联系的客观存在,才能成为被认识的客体。其特征是:
第一,客观性。客体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和现象及社会物质产生的意识根源,具有不依赖于主体意识、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
第二,对象性。客观事物(意识)成为认识的客体,不仅由于它的客观存在,更重要的还在于它同主体发生具体联系,首先成为认识的对象,从而成为实践的对象。与客观性相联系的对象性,是认识客体最本质的特征。
第三,依赖性。客体的某些存在不依赖于主体意识是其客观性,而在认识与实践中,作为被发明、改造的某些本质运动,如生产、创造等劳动实施过程,客体需要依赖于主体意识发生变化,即为客体的依赖性。若客体不能依赖于主体意识进行运动,则达不到主体意识的目的,造成的结果是实践与认识的失败。认识的客体是客观存在的,主要有自然客体(自然物质)和社会客体(社会物质)两种存在形式;社会客体又有自身社会客体(主体行为活动)和非自身社会客体(客体行为活动);非自身社会客体根据主客关系性质,可分为友好客体和敌对客体。
认识的主体和客体不是彼此孤立隔绝的,而是相互联系、互相作用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首先是认识关系,即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认识和被认识的关系,也可以说是反映和被反映关系。主体是认识者,客体是被认识者。人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有目的地认识客体,以满足主体摄取维持生命的需要。这种认识关系是主体和客体之间进行实践的基础。其次是实践关系,即主体和客体之间实践和被实践的关系,也可以说是以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为基础的。人只有在主动地反映客观实践活动,才能使主体同客体发生直接的联系;只有通过主体改造客体的客观实践活动,才能检验主体反映客体的认识过程的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