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本质活动质、量、度的概念
哲学形成于奴隶社会时期,唯物主义哲学与唯心主义哲学,始终在物质与意识、意识与物质之间,谁决定谁,谁是第一、谁是第二的诘问上争吵不休。从黑格尔到现代哲学在揭示物质的质与量、现象与本质、偶然与必然、对立与统一、矛盾与发展、否定与否定之否定等运动、变化的本质方面,越来越接近物质的客观存在,但与物质的客观存在,在今天看来仍不完全相符。所以,黑格尔被现代哲学称为是客观唯心主义者。而现代哲学否定依赖于人的意识的客观存在——社会物质,也没有突破形而上学的范畴。孔子、柏拉图虽然提出了类似创造意识决定物质创造的思想,但由于他们自身所处的历史时期,不能揭示物质运动、变化的客观存在。而叔本华和尼采夸大了意识的作用,将整个世界的一切都认为是在生活意志和权力意志的作用下;黑格尔只论述了精神作用下的表面现象,且对人类实践活动中失败的客观存在及不符合客观存在的空想幻想意识活动没有进行探究;弗洛伊德则片面强调人的本能欲望的自身作用,而忽略了外界作用,潜意识和无意识并不能完全解释意识本质活动的客观存在。拉马克在《动物哲学》中提出了动物的意志和欲望在生物进化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没有揭示出意识本质活动的物质基础、运动基础——“大脑中枢神经系统生理活动”。传统理论的意识反映性和能动反作用性初步揭示了意识的基本性质作用,为我们今天,无论从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在生命遗传密码——DNA基因工程的基础上,对意识本质的揭示成为可能。
意识的质——就是某一意识成为它自身并区别于其他意识的内部所具有的内在规定性。在每一个意识生命个体的每一个意识上,之所以能与其他意识区别开来,就是因为它们各自具有内在的质的规定性。如说话的意识与行走的意识,它们的意识有着本质的不同。特定的质就是特定的意识主观存在的活动本身,质和意识的存在是不可分割的,是直接同一的。也就是说,意识的质保持在一定的时间与空间位置的有意识生命机体的大脑中枢神经系统生理活动中,该意识就是主观存在的。不论它是否表达、反映,一旦丧失了原有的质,该意识就消失不存在或转变为别的其他的意识。意识可以通过表达或反映表现为“客观存在”的东西,也可以不表达只是意识活动或储存在大脑中枢神经系统记忆细胞(记忆意识)中,表现为主观存在。不同的意识是由不同的质加以区别,质是区别不同的意识的根据,是造成不同的、千差万别的社会物质种类的本质根据。
意识的活动是抽象的,造成了意识的质也是抽象的,面对一个具有意识活动的有意识生命的机体,在他意识不表达、不反映的情况下,作为认识它的主体他人难以判断他的意识活动的质的种类。只有在他的意识表达或反映后,根据他所创造产生的社会物质,才可以明确地判断出他的意识活动质的种类及存在与否。表现为主观存在的意识,当作为客体时认识它的主体不通过它所支配下的社会物质现象、形式难以识别它,当作为主体时可以被自身主体意识本身所识别。意识的质是意识存在的根本,没有质的意识是不存在的。意识质的不同导致了它所产生的社会物质本身内在规定性的矛盾特殊性,使社会物质呈现出千差万别的形形色色。虽然人们不能直观地去感觉认识意识的质,但可以通过社会物质的现象、形式去揭示社会物质的本质、内容,然后再通过社会物质的本质、内容去揭示意识的质(自然物质的组成运动、变化)。
人们可以通过不同的质去认识区别不同的物质或事物,但不可以通过不同的质去认识区别不同的意识。因为,意识是看不到、听不到、摸不到的,是不具体的抽象概念。只有通过对社会物质的存在,才能具体判断意识的存在与质的内在规定性。不同的社会物质是由不同质的意识所造成的,通过对不同的社会物质的本质的揭示,可以揭示不同的意识本质。自然物质和社会物质的质往往可以具有多方面质的规定性,表现为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而意识本质活动的质是单方面的质,是什么就是什么,如是感觉意识就是感觉意识,是创造意识就是创造意识,二者的质是有本质区别的。就是在感觉意识中也是相当具体而复杂的。如人类鼻子的嗅觉灵敏虽不及某些动物(犬类),但既是一般人也能识别上千种气味,而灵敏程度高者,可以识别上万种气味;而这上千种、上万种气味每种不同质的气味都要在大脑中枢神经系统内形成上千种、上万种不同质的映象意识活动,才能客观地反映不同气味的客观存在。所以说,意识的质是具体单方面的。
社会物质的产生是否只要具备了质的意识活动就可以产生呢?不是的。在社会物质的产生存在中,只有意识的质是不够的。因为,光有质的意识活动,这种意识活动能否表达、能否反映,还要看这种意识形成的决心、意志的大小。也就是说,意识活动的形成不光有质的内在规定性,还需要有意识量的规定性——即意志大小、毅力的意识外在规定性。
意识的量——是指具有一定内在规定性质的意识活动在形成与实施过程的时间和空间上程度、规模的外在规定性,通常指人们意志的强弱、毅力的大小。就目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还没有对意志、毅力有客观的量化尺度,只是笼统地用强弱、大小来概括地描述心理意识活动的量的外在规定性。这也充分说明了意识活动的本质不光具有质的内在规定性,同时还具有量的外在规定性。量和质一样,都是意识活动的规定性。意识活动在大脑中枢神经系统生理活动的基础上形成了具备质的内在规定性和量的外在规定性,才能使意识活动产生有目的的表达、反映与不表达、不反映,才能使社会物质产生。
物质的量和质都是物质不可分割的本质,缺乏其一,则不是物质。物质只要具备了质的内在规定性,同时也就具备了量的外在规定性;有一定质的物质,就有一定量的物质概念。而意识的量和质是在没有目的的不表达活动中,意识的量和意识的质也是统一的。如人们异想天开、不符合客观的空想等意识活动,表面上只有意识活动质的内在规定性,但必须有维持该意识活动量的外在规定性。当意识活动在有目的的表达与不表达、反映与不反映、创造社会物质的时刻,意识的外在规定性量和内在规定性质必须达到统一,缺一不可;缺了质,则没有意识活动,缺了量,则意识活动难以进行与维持。要使社会物质产生,意识的量和质就都是意识不可分割的本质,缺其一则意识难以表达、难以反映,更不能创造社会物质。所以说,意识活动同样只要具备了质的内在规定性,同时也就具备了量的外在规定性。
意识的质的内在规定性与意识活动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只要意识的质发生变化,则意识就发生变化,变为另一种意识。而量的外在规定性与意识活动的存在不是直接同一的,量的变化不会影响意识活动存在的本质变化,是什么意识还是什么意识,变化的只是这种意识在创造社会物质或表达、反映的程度规模上发生了改变。即使意识质的活动在不创造、不表达、不反映的情况下,仍有意识量的概念;意识的内在规定性质也不可以脱离意识的外在规定性量的概念,而独立存在于人的大脑中枢神经系统的生理活动中。
意识活动的质与量的统一,称为意识活动的度。意识活动度的统一促使意识活动的质的内在规定性得以表达、反映,并指挥、控制情感及社会物质的运动、变化。物质的质与量统一体的度不可分割,而意识的质与量统一体的度,使自然物质运动、变化的高级阶段社会物质得以产生。由自然物质质与量的统一体度的运动、变化,产生的有意识活动的质与量的统一体,这种统一体的度在意识活动中不表达、不反映、不创造的情况下,意识的质与量也不可分割。因为意识活动只有质的内在规定性,而没有量的外在规定性,或只有量的外在规定性、而没有质的内在规定性,在自然界有意识生命物质的意识活动运动、变化中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