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可之说”需要辩证的眼光

2023年10月14日15:38:01“两可之说”需要辩证的眼光已关闭评论

“两可之说”源自于春秋后期郑国人邓析。《吕氏春秋·离谓》曾记载了我国先秦时代流传一个关于“两可”的故事。

郑国一到夏季,炎热而多雨,管辖之内,经常洪水泛滥,民众多受其苦。有一次涨洪水的时候,郑国的一个富人被淹死了,有人捞到了这位富人的尸体,于是就向富人的家属索要酬金。由于数额巨大,死者家属就请邓析出一个主意。邓析对死者家属说:“别急,安心等待就是。如果你们不去认领,还有谁会去花钱认领呢?”死者家属采纳了邓析的主意,不再着急索回尸体,耐心等待。正是夏季气温很高的时候,尸体不易保存。捞尸体的人一看死者家属不去认领,着慌了,也请邓析可出个主意。邓析说:“不用着急,死者家属不在你们这里买尸体,能到哪里去买呢?”

这是邓析运用“两可之说”来解决矛盾的一个典型事例。什么是“两可”呢?《黑辩注叙》解释为“是又不是,可又不可,是名两可”。根据邓析的记载以及事例来看,两可之说是指同时断定事物具有正、反两方面的性质,或者同时对反映事物正、反两方面性质的矛盾判断进行肯定。

邓析的“两可之说”在哲学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那么,怎样去理解和评价邓析的“两可之说”呢?长期以来,人们对“两可之说”都没有统一的答案,有褒有贬。《吕氏春秋·离谓》评价是“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荀子认为它“好治怪说,玩倚辞”“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有理,足以欺惑愚众”;历史上有许多人评价“两可之说”在主体上发挥了作用,却又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胡国一认为虽然两可之说看到了事物具有正、反两方面的属性,看到了其中的对立,所以具有一些辩证法的因素,但是它看不到矛盾双方的同一,找不到解决矛盾的正确办法,最后陷入了诡辩。

在上述事例中,死者家属买尸体和得尸体者卖尸体,在利益上是一对矛盾体。为了达成两方面的交易,让买方少出钱,让卖方多赚钱,似乎存在着思维的不一致性,违反了逻辑思维基本规律中的矛盾律。其实不是这样的,矛盾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相互否定即互相反对或互相矛盾的命题,不能同真,必有一假,不能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同时肯定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命题。邓析给予死者家属的建议,是基于死者家属能买到尸体的意愿,因此可以通过等待得尸者降低价钱以买到尸体。而他给得尸者的建议,则是基于穷人想要卖出尸体的心理,除了家属外别人不会买,因此可以通过等待来高价卖出尸体。邓析用了“两可”的分析法,他先后站在死者家属和捞尸者不同的立场,先让富人家属等,又让得尸者耐心地等。他所给出的,是基于不同的前提给双方出的建议,表达了两个不同主体的利益要求,并不是同一主体的观点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这不同同一思维过程,并没有违反思维的一致性。

这个故事中,邓析站在不同的立场来分析问题,并用同一判断来回答矛盾双方的问题,给予死者家属和得尸者的建议是合情合理的,虽然我们并没有看到问题最终是否得到了解决。因此,“两可之说”并不是诡辩,邓析看到了矛盾双方的对立和统一。

“两可之说”给后人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和启发。《吕氏春秋·淫辞》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秦国发兵攻打魏国,所谓唇亡齿寒,所以赵国想要派兵援助魏国。秦王听后大怒,派使者送信给赵惠文王,责备他不遵守秦赵两国的盟约。赵王很为难,把这件事告诉了平原君,平原君又把这件事告诉了公孙龙。于是公孙龙献计道:“赵国也可以派遣使者责备秦王没有帮助赵国救魏国,也违背了两国之间的盟约。”公孙龙利用了“两可”方法,为赵国解了围。

在现实生活中,“两可之说”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当矛盾双方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互不相让,导致双方无利可图的时候,不如建立合作、统一的双赢局面。只有认识到对自己不利的因素,才能达成协议的同时,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当然,我们在分析和使用邓析的“两可之说”时,需要注意使用辩证的眼光去看待这个问题,要保持思维的一致性。以辩证的眼光看问题,就是指我们要从不同的角度看问题。对同一个事物,如果我们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就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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