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词类
词类是词在语法上的分类。如“弟兄不和”中的“和”同“两数之和”的“和”是同音词,这是语汇上的词类,不是语法上的词类,前者为形容词,后者为名词,这才是语法上的词类。所以,可以把“词类”表述为“具有聚合关系的词的类”,即“具有共同的功能、可以替换出现在语法结构某个位置上的词的类”。
2.词类划分的三种标准
(1)形态标准,即根据词形变化来确定词类。这个标准对于像俄语、德语等有丰富形态的印欧语系诸语言,确实非常管用,因为这些语言不同的词类有不同的词形变化,如名词都有性、数、格的词形变化,动词都有时、体、态的词形变化,形容词都有级的词形变化等。形态成了词类的标志,以至于可以不必去考察词的具体的语法功能。这种标准显然有它的局限性,即只适用于那些词类有固定的形态标志的语言,而不适用于像汉语这样缺乏形态的语言。在汉语中,任何词类均无形态变化,如作名词的“代表”和作动词的“代表”、作形容词的“健全”和作动词的“健全”在词形上没有任何变化,若也依据形态标准给汉语确定词类,只会得出一个结论:汉语没有词类的分别。而这显然是荒谬的。
(2)意义标准,即根据词的意义来确定词类。这里的“意义”可以有两种解释,一为词汇意义,一为语法意义,即类别意义,但无论作何种理解,以此来确定词类漏洞颇多。
根据词汇意义确定词类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行不通,如汉语中“战斗”和“作战”意思差不多,可前者为名词,后者为动词;“刚才”和“刚刚”意思一样,可前者为名词,后者为副词。可见,凭词汇意义没法确定词类。
根据类别意义来确定词类,从理论上讲似乎可行,但实际操作中会遇到很多问题。一方面,名词是表示人或事物的词,动词是表示动作行为的词,形容词是表示性状的词,这都没错,可什么叫“事物”,什么叫“动作行为”,什么叫“性状”,似乎一时很难说清。如汉语中的“沉沦”和“颓唐”是属于动作行为,还是属于性质状态,很难下结论。另一方面,像汉语中“突然”和“忽然”、“的确”和“确实”等,从类别意义上看没什么两样,可“突然”和“确实”为形容词,“忽然”和“的确”为副词。可见凭类别意义确定词类也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3)分布标准,即根据词的聚合位置来确定词类。所谓聚合位置,就是将某种词类所有的能替换出现的位置和不能替换出现的位置加起来所得到的结果,也就是这种词类分布的总和。如汉语中的“汽车、学生、报纸、商店”等名词能替换出现的位置有:主语位置、宾语位置、定语位置、数量词组之后、介词之后等;不能替换出现的位置有:“不”之后、“很”之后,“了、着、过”之前等,作一下整理,便可以得到汉语名词的一组聚合位置,或叫“分布的总和”,名词就可以根据这种分布的总和来确定。汉语的其他词类都可以根据分布的总和来确定。可以这么说,汉语的词类划分目前似乎只能用这种标准。
分布标准除了适合汉语这样缺乏形态变化的语言外,也同样适合像印欧语系中那些形态丰富的语言。因为只有分布才能反映词类聚合关系本质的特征,才是词类语法特征的直接体现,而形态、意义有便捷作用,有些词一看其形态、意义就知道属于什么词类。所以,虽然说语言中的词类划分一般应使用分布标准,但形态和意义也并非毫无用处,它们可以作为很好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