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类比问话技术,就是在用问话的形式进行案件调查时,巧妙地将不同事物相同的特性、特点问出来,然后得到并案类比的结论,从而达到迅速确定案件性质或其他情况的类比推测技术。
(一)实例应用
某市柳树屯储蓄所、三里桥储蓄所、四府庄储蓄所接连被盗,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很快抓捕了犯罪嫌疑人曾某。公诉机关以盗窃罪起诉曾某,将其送上法庭。公诉机关诉称,被告人曾某先后盗窃柳树屯储蓄所、三里桥储蓄所、四府庄储蓄所人民币共53000元,数额巨大。但在答辩中,被告人在听到其辩护人谈到盗窃三里桥储蓄所、四府庄储蓄所的证据不足后,突然翻供,咬定未在这两地实施盗窃。
公诉人明知这是被告人为避免重罚进行的抵赖狡辩,但怎样才能迅速揭穿真相呢?抵赖狡辩者总会有软肋,能不能通过问话抓住这些软肋,较快达到斥责狡辩的目的呢?
为此,公诉人进行了如下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曾某,起诉书指控你曾在柳树屯储蓄所盗窃人民币25000元,是不是事实?”
答:“是,我刚才说了,只是在柳树屯储蓄所作了案。没有在三里桥储蓄所、四府庄储蓄所盗窃。那28000元是我自己的存款,不是赃款。”
公诉人:“作案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中午十二点至一点。”
公诉人:“这就是说,你是利用工作人员中午外出吃饭的时间作的案,是吗?”
答:“是的。”
公诉人:“你是怎样作案的?”
答:“撬窗进屋,用螺丝刀拧下上锁的合页,开柜盗钱。”
公诉人最后以严正的口气说道:“很好,根据勘查证实,三里桥及四府庄储蓄所被盗的时间也是中午十二点至一点之间,作案路线及方法也是撬窗入室,用螺丝刀拧下合页,这些与你在柳树屯作案的时间及手段完全相同,你有作案的时间,从你家中搜缴的赃款也与这三个储蓄所被盗的款数53000元相吻合,预审中你也有供认的记载,这些都能证实你的犯罪事实存在,至于说那28000元是你的存款,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不足以证实,因此你翻供的理由不成立。”
就这样,被告翻供的势头迅速被压了下来,庭审继续进行下去,曾某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罚。
(二)实例分析
类比推理的根据是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些属性上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另外某些属性上也相同。这也就是说,我们要应用这种推理形式进行推理,就必须先满足两个事物在一系列属性上相同的前提条件。
上述案例中公诉人在发问中欲擒故纵,并不针对被告人的翻供内容直接反驳,而是先以被告人承认的柳树屯储蓄所犯罪事实作为突破口,巧妙地通过一句一句地问话,问出这起案件的作案时间、作案手段、作案过程的特点。然后,将另外两起案件的相同的作案时间、作案手段和作案过程的相同特点抛出,得出“三次作案特点基本相同”的结论,目的指向三起案件是同一个人所为的类比推理结论。为了进一步将结论指向被告曾某,公诉人又辅以“有作案时间”“赃款数目与被盗数相吻合”“被告业已供认”等证据予以印证,最终推出“翻供理由不能成立”的结论,整体的证明力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