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句和施为句的区别是什么?

2023年1月7日14:14:49陈述句和施为句的区别是什么?已关闭评论

奥斯汀发现,自然语言中很多句子并没有陈述事实,而很多貌似陈述的句子也无法验证真实性,但它们确实有意义,其主要功能是实施行为。据此,他提出必须区分两大类句子:陈述句和施为句。陈述句是用来做陈述的话语,可以验证真假,例如:

例29:Mr.Smith has a daughter and a son.(史密斯先生有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

例30:Albert Einstein was born in 1879 in Ulm,Germany.(阿尔伯特·爱因斯坦1879年生于德国乌尔姆。)

例31:The prisoner escaped yesterday.(囚犯昨天逃走了。)

而施为句并不是在陈述某种事实或描述事物状态,无所谓真或假,它是用来实施某种行为的话语。例如:

例32:I name this ship Elizabeth.(命名)

例33:I give and bequeath my watch to my brother.(遗嘱)

例34:I bet you six pence it will rain tomorrow.(打赌)

像这样通过说话来实施某种行为,在日常交际中是相当普遍的,还有“I order…”“I warn…”“I promise…”等。奥斯汀将这类“言有所为”的话语区分出来,就是要强调它们在言语交际中的重要性,推翻“真值条件是语言理解的中心”这一语言观点。

奥斯汀还指出,施为句虽无真假的区别,但必须满足三个“恰当条件”,才能成功实施话语中的行为:

(1)必须存在使某一行为得以实施的条件。比如说话人必须具备实施该行为的资格,像例32中的说话人必须具有给船只命名的权力;还必须存在合适的实施对象,像例32中就必须有一只船正待命名;另外,还必须存在合适的实施场合等。

(2)该言语行为的程序必须被所有的参与者正确地、完备地实施。像例33中说话人发表遗嘱后,说话人的弟弟、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必须通过合适的程序,才能实现这一遗嘱。

(3)说话人必须对自己表达出的言语行为抱有诚意,不能反悔。比如例34中说话人打了赌就不能反悔,如果第二天没有下雨,就得给听话人六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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