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度的概念
哲学发展到今天,对物质的质、量、度有了明确的探索研究,特别是现代哲学运用唯物辩证法的方法,对物质的质、量、度进行了深刻的研究探讨,阐明了质、量、度的概念、范畴和辩证关系。
质——就是某一事或某一物成为它自身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部所固有的规定性。宇宙世界中,一个事物之所以能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就是因为它们各自具有内在的质的规定性。特定的质就是特定的事或物存在的本身,质和事或物的存在是不可分割的,是直接同一的。也就是说,事或物的质保持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位置,该事或物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东西,一旦丧失了原有的质,该事或物就变成别的事或物了。事或物的质是通过物质的属性而表现出来的,这一属性就是某一事或物和其他事或物发生关系时,所表现出来的质。事或物往往具有多方面质的规定性。质是区别事或物的根据,是认识事或物的起点和基础。只有客观地把握事或物的质,才能真正地认识事或物及其规律。由于各种事物都具有各自的特定的质,因而宇宙世界中呈现出形形色色、五彩缤纷的各种物质。没有内部规定性的质的事或物,在客观宇宙世界中是不存在的。
事物有多方面质的规定性,导致事物的属性也是多方面的,其中有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不同的属性对于确定事物的质具有不同的作用。人们在确定认识事物的质时,要考虑到各个方面的联系和作用,把握事物各个方面的属性,确定哪些是事物本质的属性,哪些是事物非本质的属性。如H 2 O是水的本质属性,而冰、水、水蒸气是水在不同温度条件下的不同内在规定性质的表现,是非本质属性。自然物质的质是不依赖于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而是确定的,在一定条件下是相对稳定的。社会物质的质是依赖于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多数情况下人的意识能控制社会物质的内部规定性,如各种生活、生产资料的加工、生产过程;也有人的意识不能控制社会物质的内部规定性,如生活、生产过程意想不到的副作用和副产品。
人们根据不同的质去认识区别不同的事或物。那么,又怎样区别在质上相同的事物呢?就是对具有同一规定性的质的事物如何去描述、客观地反映呢?这就必须在了解事物质的基础上,对事物的特性进行进一步的观察。发现对具有同一性的事物特征上,除了质的相同外,还有不同的特征性,就是同一质的事物大小、规模、数量上的区别。这就是事物量的概念。
量——是指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构成事物的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多少等可以用数目来表示的规定性。量和质一样,都是事物的规定性,质是事物的内在规定性,量是事物的外在规定性。物质在时间和空间运动的基础上形成具备了质的内在规定性和量的外在规定性,才使运动的物质具有形态、结构及其他所有属性,才是世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人类意识形成并产生了表达的形式,在物质交流和意识交流中创造的数字、数学就是在根据物质的外在规定性量的概念基础上创造的。量和质都是物质事物不可分割的本质,缺乏其一则不是事或物。某一事物只要具备质的内在规定性,同时也就具备了量的外在规定性。有一定质的物质,就有定量的物质概念,二者是相互对立统一的。质的内在规定性与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只要事物的质发生变化,则事物就可以发生变化,变成了别的事物;而量的外在规定性与事物的存在不是直接同一的,在一定范围内,量的变化不会影响事物存在本质的变化,是什么事物还是什么事物,变化的只是这种事物在数量多少上发生了改变。事物质的内在规定性可以是多方面的,而每一方面的质又可具有多方面量的外在规定性的表现。对同一方面质的事物,可以用不同外在规定性量的概念来描述。如对某一固体物质,它的外在规定性量,就可以用重量、容积、高度、长度、宽度等概念来描述。
认识事物的量对于人们认识事物的质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区分事物的质和认识事物的量是辩证统一的。质是人们认识事物的开始,是考察量的前提;量是人们认识事物的继续,是对事物质的认识的实践。在认识质的基础上进一步认识量,是对事物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科学实验中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结合目的就是更精确、更客观地认识事物的本质。
度——质和量的统一,称之为度。任何事物都同时具有质和量的两个方面,是质和量的统一体。在宇宙世界客观存在中,既不存在有质无量的物质,又不存在有量无质的物质,更不存在无质无量的物质,质和量总是结合在一起的。质是量的基础,并制约着量的活动范围;量是质的必要条件,任何事物都有量的界限,这是量对质的制约。质和量是相互结合和相互规定的,这样才能使质量的双方在规定的度的范围内处于统一状态。事物的运动发展是有规律性的,这种规律性的运动,使质与量处于统一的度的范围;一旦规律性的运动发生改变,事物的质和量发生统一体的分裂,也就是度的界限被超出或被打破;这种事物就会转化成其他新的质和量的统一体。在客观存在中,质与量的关系是根据具体的实际物质状况变化而变化;自然物质在一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和外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质和量始终难以突破统一体的度的制约,而当外部条件、范围发生改变后,质和量将随着运动、变化,才有可能突破度的统一体的制约;而社会物质的质和量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与人的意识、主观意志有关,人的意志一旦难以控制社会物质量的变化,则这种社会物质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转变成新的社会物质。
二、量变和质变的关系
量变和质变都是物质运动、变化的基本形式。量变是指事物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哲学上对量变的特点描述是微小的、不显著的变化,是在度的范围界限内的延续和渐进。量变对事物的存在状态是相对统一、平衡、静止、相持、稳定的。质变是事物性质的根本变化,是由一种物质状态转向另一种物质状态,质变超出了度的范围界限的制约。哲学上对质变的描述是根本性的、显著的变化,是对原有度的突破,是原有事物延续和渐进的中断。质变是原有物质统一的改变,旧的统一、平衡、静止、相持、稳定在质变的运动中被打破,新的统一、平衡、静止、相持、稳定的物质在质变的运动中产生。量变和质变都有多种多样的形式,但都有两种基本形式;量变的两种基本形式是数量的增减和空间、时间位置的变化,质变的两种基本形式是暴发式飞跃的突变和渐进式慢性的转变。判断量变和质变的根本标志是物质变化是否突破和超出度的范围。
事物的量变和质变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
量变和质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既相互区别,又互相联系、彼此转化。量变是物质运动规律性所产生的,物质规律性的运动促使物质数量的增减,当物质规律性运动被打破以后,则引起物质内在规定性的变化为质变。物质的规律性运动是由物质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形成的促使规律性运动和打破规律性运动两种力量共同作用而维持的。当前者强盛时,物质维持规律性的运动,表现为物质的量变;当后者战胜前者时,则物质的规律性被打破发生质变,新的规律性运动被产生,标志者新的物质形成。某些物质的量变是质变的基础和必要的准备,这些物质的质变需要有量变的积累过程,只有量变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质变才会发生;没有量变的积累,质变就不会发生,质变是量变的结果。某些物质的量变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而某些物质的量变无论发生何种变化都难以引起质变。量变虽然可以引起质变,但它毕竟不是质变,难以促进事物的发展;只有质变、质的飞跃才能改变事物根本内在规定性的变化,才能促进事物的发展。
宇宙客观存在的物质运动是错综复杂的,虽然这些变化表现在物质的量变与质变的形式上,但促进量变与质变的因素是相互包含,彼此渗透的。形成促进规律性运动和打破规律性运动的两种力量本身就都有量变的概念;当前者的量变维持绝对优势的时候,则保持规律性的运动;当后者的量变发展占到绝对优势的时候,则打破规律性运动,引起原来物质的质变,重新形成新的量变与质变的关系。在维持规律性运动的量变过程中包含有少量打破规律性运动的质变,只是这种质变的数量未能占到优势,难以引起物质的质变;当这种打破力量的量变形成绝对优势时,则使物质产生质的飞跃引起质变,这种质变过程中包含有维持规律性运动量变的减少直至消失,被新的量变所代替,形成新的量变与质变的关系。
在事物总的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是指整个事物在没有发生根本性的质变以前,从整体、全局来说是处在量变的过程中,而就其某一发展阶段或某一局部范围来说则发生了质变。部分质变在事物总的量变过程有两种情况,即阶段性质变和局部性质变。阶段性质变使物质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阶段性,是由物质的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发展不平衡而引起的。局部性质变是指事物的某些局部发生了内在规定性的质变,是由于组成事物的各个部分发展不平衡而造成的,由于各种条件的不同,组成全局的各部分运动、变化、发展不均匀造成了局部性的质变。部分性质变增加了打破规律性运动的力量,到底能否引起全局性的质变,要看这种微小质变的量变的程度,也就是说和促进物质规律性运动的力量的斗争结果,这对相互斗争的矛盾是物质发生根本性、内在规定性质变的动力和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