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系统规律与矛盾规律的适用范围不同
近年来,学术界一些同志提出,系统规律关于事物是具有复杂层次的动态系统比事物是矛盾的两个对立方面组成的思想,能更好地反映、说明事物的内在复杂结构,系统规律不但是一条普遍的规律,而且它已经把矛盾规律的一切合理因素作为一个环节包含在其中了,因而系统规律是对矛盾规律的发展与深化。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矛盾规律是适用于一切事物、对象、过程和系统的普遍原则,系统规律则不是这样。
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各组成部分孤立的特征和活动的总和,不能反映最高级的事物的特性和活动方式,因为它没有包括协调各部分和过程的信息。为了理解组织的完整性,应当既认识各组成部分,也要认识它们之间的关系。亚里士多德关于“整体大于它的各部分总和”的论点被认为是基本的系统问题的一种表述。从上述可以看出,系统规律只能适用于给定的和指定的系统,即适用于一切生命系统、社会系统和人工自我控制系统。对于熵无限大,没有信息联系,到处都是单一重复的非系统来说,它是不适用的。任何规律都有普遍性,但规律的普遍性与普遍规律是不同的两码事。只要满足规律所需的条件,规律就会发生作用,这是规律的普遍性。普遍规律则是指对任何事物都毫无例外地普遍适用的规律。因此,系统规律不是如同矛盾规律一样的普遍规律,它只能是适用于事物一定状态的特殊规律。
但是,国内外一些研究系统论的学者提出,系统并不是事物的某种特定的存在方式,而是如同运动、时间和空间一样,是事物存在的一种普遍形式,万物皆系统,因而,适用于系统的规律也就是普遍的规律。他们把世界归结为系统,或者说他们把系统本体化了。这样一来,非系统就无法或很难得到解释和说明了。
事实上,现实事物中有大量非系统存在,一堆砖瓦、一堆苹果、一群乌合之众等,这些单纯数量的总和、累计的多数是不能叫做系统的。事物不但具有非加和的系统性质,也具有加和的非系统性质。任何事物,当它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总和等于该事物的时候,那么它就是非系统。任何事物,只有当它的各个部分的总和不等于该事物,事物的各个部分在性质上已不同于该事物的时候,它才是系统。贝塔朗菲给出的系统定义也能说明这一点。系统是处于一定的相互关系中的与环境发生关系的各组成部分的总体,这里的环境和各部分在系统中只有作为非系统才有意义,否则就会形成一个系统的无穷系列,难以把握了。因为不把一个不间断的东西割断,不粗糙化,那是无法认识事物和系统的。耗散结构理论也认为,只有在一种处于远离平衡态条件下的开放系统,才能通过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使原来的无序变为有序,这里的条件性也是很明显的。有的同志说,有些事物从这一角度看不是系统,而从另一角度看则是系统,一切事物是系统,但不是一切事物处于一切系统中。这似乎可以说明非系统的存在并没有改变或影响系统存在的普遍意义。但这种解释如果能够成立,还需补充一个必要条件,那就是证明系统与非系统存在绝对与相对的关系,就像运动和静止的关系一样。要证明这一点我认为是很难的。做不到这一点,那么非系统的存在恰好说明了系统不是事物的普遍存在方式,它是以非系统存在为前提和补充的。如果说系统是一种普遍存在方式的话,那么非系统也具有同样的意义。看不到系统的存在是一种片面性,把世界仅仅归结为系统也是一种片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