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充足理由律的诡辩-人身攻讦:什么意思、例子案例
(1)时间:1860年6月。
地点:英国牛津大学。
“英国科学促进协会”在牛津大学举行了三天会议,是基督教会和一些反动学者策划的,主旨是集中反驳达尔文进化论学说。当时,牛津主教公开宣布,一定要“粉碎”达尔文主义。
最激烈的争论发生在6月30日。这一天的主会场是牛津大学图书馆,会议室挤满了人,达尔文没有参加,但坚定捍卫达尔文学说的赫胥黎参加了会议。
会议一开始,牛津主教首先发难。他说,进化论不符合事实,例如按达尔文的说法,生物起源于原始菌类,那么蘑菇就是人类祖先了。接着,他完全抛开论题,直接攻击坐在他旁边的赫胥黎:
“我要请问一下坐在我旁边、在我讲完以后要把我撕得粉碎的赫胥黎教授,你的关于人从猴子演变而来的观点。请问:跟猴子发生关系的,是你的祖父一方,还是你的祖母一方?”
赫胥黎响亮地回答:
“如果有人在我的回忆中会叫我感到羞耻的话,那将是这样一种人,他不满足于自己活动范围内的事情,却要用尽心机来过问他自己并不真实了解的问题,想要用花言巧语和宗教情绪来把真理掩盖起来。”
(2)在英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请两名律师:一名律师负责案情研判与准备工作,另一名律师负责出庭辩护。前者称事物律师,后者称辩护律师。两律师若合作得好,则相得益彰。不过,辩护律师出庭,完全靠事物律师为开庭时的辩护提要作为辩护依据。
有一次,一位辩护律师从事物律师手中接过准备材料时,不禁一惊:“怎么只有一页?”
一看,只有一行字:
“无何可辩,对诉讼人猛施攻击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