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理性与理论理性
在传统的哲学背景中,理性被认为是将人类与自然界的其他物种区分开来的一个标志性特征,理性经常与意识、思维、灵魂、知性、智能等交替使用。这种传统的看法与进化心理学和认知科学的一些结论是不相容的。理性作为一种能力,在大自然中并非为人类所独有,许多高等动物在不同程度上都展现了这种能力。虽然过去的哲学家们经常在这种划界的意义上使用理性的概念,在这里,我们不拟进一步讨论这个话题。
受某些哲学和宗教思想的影响,许多人把理性与激情或情感对立起来,认为前者是纯净的、高级的,引导人们升华,因而是人性中好的一面,后者是浑浊的、低级的,诱导人们堕落,因而是人性中坏的一面。虽然在哲学、文学以及大众思考中人们经常用这种对比来理解理性,在这里我们也不拟对这种理解做进一步的探讨。
假定人类确实具有理性,那么问题是,我们所说的理论理性(常常也被称为思辨理性)与实践理性是两种不同的能力,还是同一种能力的两种不同的运用,或者更具体地说在两个不同领域的运用?大概由于“能力”一词在这里太含糊,使得这个问题不够明确。更明确的问题是,理论推理与实践推理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推理形式,还是说两者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例如,一种是另一种的一个特殊形式?
一般认为,理论推理是冥思性的、超然的和沉静的;而实践推理是追求性的、投入的和主动的。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这种差别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有些人认为这种差别是表面上的,另一些人把这种差别理解为实质性的。我们不指望在此解决这些分歧,但我们可以从不同的侧面将两者进行对比,然后看看从这些对比中能够得出什么样的结论。一般而言,人们观察到,实践理性与理论理性的差别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两者所要达成的目标似乎是不同的。理论推理的目标是让我们的信念与世界的样子相符合,因而是认知性的。理论理性关注解释和预言的问题,旨在弄清世界上发生了什么事情,它们为什么发生以及将来还会发生什么。例如,我们使用理论理性来解释恐龙的灭绝,预言华南虎的命运等。实践推理的目标是让世界的样子符合我们的愿望,因而是规范性的。我们通过实践推理,在一组可选的但尚未执行的行为中,决定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最好要去做的。实践推理不解释事情是什么样的,但规定它们应该是怎么样的。我们借实践理性评价我们的行动理由,对这些理由做出轻重缓急上的分类和取舍。
第二,两者的运作方式似乎有重大差别。理论理性的视角是非个人的或者客观的,是开放给每个人的。尽管在实际推理中人们具有不同的背景信念,但他们试图达到客观的结论,他们认为结论是否成立并不取决于是谁得到的、对谁而言的。但许多人认为,实践理性是在第一人称的立场上运行的,这个立场既可以是个人性的,也可以是集体性的。实践理性关心在具体情况下我(或者我们)应该做出什么决定,从我的立场上做出的决定不一定适用于他人(或其他人群)。
第三,两者提供不同范畴的结果。理论推理的结果是一个人的信念系统的调整,如获得新的信念或者改变了旧的信念。实践推理的结果是一个或一组行动理由或动因的出现。信念作为信念不能单独驱动行动,而动因则是解释行动的主要因素。
但是,另一种看待实践理性的方式是强调它与理论理性的相似之处而不是差异。首先,理论理性也关心规范问题,即一个人应该相信什么的问题。在理论推理中,人们也评价和权衡支持不同信念的不同理由,例如,关于恐龙灭绝的原因有种种相互竞争的说明,比较、衡量哪些证据支持哪些说明,它们各自碰到哪些相反的证据等问题,都是规范性的工作。从这个角度看,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之间的差别只不过是两个规范领域之间的差别,前者涉及认知规范,管理人们的信念,后者涉及行动规范,管理人们的意图和行为。
其次,理论理性并不总是以客观的、超然的姿态来运作的,许多时候人们也从第一人称的立场进行理论反思,例如,自我意识和自我知识都不要求一个纯粹客观的视角。同时,实践推理也并不总是以第一人称的方式进行的,许多伦理学家甚至主张,道德推理必须是一种客观形式的推理,要求换位思考,把自己的脚穿进别人的鞋子里。
再次,实践理性与理论理性在所提交的结果上的差别引起了复杂的争论,哲学家们关于这个差别并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一些哲学家认为信念足以驱动行动,反对者认为,信念在驱动力上是惰性的,必须与特定的目标结合起来才能触发行为。虽然这些分歧反映了对实践理性的不同说明,但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思考实践理性与理论理性的相似之处。如果理论推理提交的结果是信念的变化,实践推理提交的结果是意图上的变化,如果前者在驱动行为上是惰性的,后者是否一定就是活性的呢?人们都承认,在理论领域和实践领域都存在不理性的事情。理论上不理性直接导致错误的信念,如不接受得到最好支持的结论。实践上的不理性有许多形式,最有趣的一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不自制或意志的软弱。意志的软弱指的是这类情形:一个人不按照自己判断的总体而言最好的理由去行动。如果意志软弱是可能的话,我们就得承认实践推理的产品并不总是驱动行动的。
这一节的目标不是为了将实践理性与理论理性进行比较,毋宁说,这种比较可以提供一个理解实践理性的概念的背景。就两者的关系而言,有四种形式上的可能性。第一种可能性是,两者之间的区别完全是表面的。苏格拉底是这个观点的代表,在他看来,一个人只要知道善是什么就会欲求善,作恶则是无知引起的。第二种可能性是,实践推理不过是理论推理在实践场合的一种应用而已。下一节将要讨论的工具主义理性观就是这个观点的一个代表。第三种可能性是,理论推理是一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判断其合理性的标准是其实际效用,包括有效性、适宜性以及广泛性。各种形式的实用主义、罗尔斯的反思平衡等坐落在这个观点之下。第四种可能性是,实践推理与理论推理是不同的推理形式。这是一种非常复杂的观点,不仅要对两种推理的范围、特点和权威性分别给出独立的说明,而且还要说明两者如何同时体现在一个人格中。经过适当的解释,我们会发现几个主要的伦理学体系的代表人物,如亚里士多德、康德和密尔,多少都接受这种可能性。四种可能性的划分是否恰当,以及按照这种划分将有关哲学立场进行分类是否是一个好的解释策略,我们不做进一步的探讨。
由于实践理性的目标是提供行动的理由,任何一个成功的关于实践理性的理论至少需要说明两种行动理由。第一种是规范理由(normative reasons),即在某种情况下一些让人们去做某件事的理由,例如感冒构成了看医生的理由。规范理由也可以被称为辩护性的理由(justi-ficatory reasons),意思是说,某些行动得到辩护,是因为它们是基于恰当的理由的。第二种是动机性的理由(motivational reasons),即那些使得一个行动在心理学的意义上是可能的理由。例如,感冒是一个富人看医生的动机性理由,但可能不是一个流浪汉看医生的动机性理由。在许多时候,动机性理由也被称为解释性理由(explanatory reasons),我们用这些理由来解释某个行动为什么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