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确保思维稳定性的同一律

2020年1月20日18:42:27逻辑学:确保思维稳定性的同一律已关闭评论

违背同一律的案例

有位小偷在行窃时被捕,并被移交当地法院接受审判。法院开庭时,小偷站在被告席上,双手若无其事地插在口袋里,态度非常傲慢。法官当场斥责小偷说:“请被告人不要藐视法庭,把双手从口袋里拿出来。”

谁知,这位被告人阴阳怪气地回答:“法官先生。您这真是为难我了。我把手放进自己的口袋,您要求我把手从里面抽出来。而我把手放进他人的口袋时,您又要把我投入监狱。请问尊敬的法官先生,难道您要我一直把双手举在空中吗?”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人使用了偷换概念的诡辩手法。从字面意思上看,“放在自己口袋”中的“放”指的是单纯的放置;而“放在他人口袋”中的“放”,也是同一个概念。但是根据逻辑的同一律,两个“放”绝非同一概念。

从事实的角度说,被告人说的后一个“放”,并不是单纯意义上的放置,而是把手伸入他人口袋去偷东西,这显然是触犯法律的行为。而他说的第一个“放”,只是单纯的放置,并不构成盗窃行为,所以不必追究法律责任。

被告人把“把手放进他人的口袋里”与“手伸入他人的口袋里行窃”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妄图用貌似有理的诡辩来赢得听众的同情。殊不知,这种偷换概念的言论违背了同一律,在逻辑上根本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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