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问题案例
一辆公共汽车停在了某个车站。先下后上是公共常识,但准备上车的乘客心情比较着急,还没等下车的乘客全部下完,就一窝蜂似的往上挤。你推我挤,好不混乱。突然间,只听“啪啦”一声,有位小伙子撞坏了车窗上的一小块玻璃。
售票员很不高兴地对他说:“小伙子,你把车窗玻璃弄碎了,要赔偿的!”
小伙子想赖账,反问道:“凭什么要我赔偿玻璃?”
售票员说:“公共汽车是人民群众的财产,你损坏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就应该照价赔偿。”
但小伙子毫不退让地说:“我也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分子。所以,人民的财产也有我的一份。用不着赔钱,大不了,我的那份财产我不要了。”这个逻辑让售票员和其他乘客都感到无语。
公共汽车在我国属于国家财产。我国法律对公有制的定义之一就是财产归全民所有。所以,那位售票员说公共汽车的玻璃是“人民的财产”。
从逻辑的角度看,“人民”这个词语描述的是一个集合概念。前面说过,集合概念主要用来反映由很多同类个体对象组成的集合体。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的内涵反映的是集合体的本质属性,而不是集合体中个别分子的本质属性。
为了说明两者的区别,我们以“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个判断为例。
在这句话中,“历史的创造者”是对属性的描述,这个属性属于“人民群众”这个集合体,但不属于“人民群众”中的个别成员。也就是说,“人民群众”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不能用自己代替整个集合体,认为历史是由自己创造的。
非集合概念的内涵则有所不同。其内涵所反映的属性并不仅仅属于同一类事物,该类事物下的每一个对象,都具有那种属性。
以“商品”这个概念为例。“商品”的内涵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这个内涵反映的两个属性——“用于交换”与“劳动产品”在任意一种商品上都有所体现。
而在车窗案例中,售票员说的“人民的财产”中的“人民”并不是非集合概念,而是集合概念。也就是说,这个概念的内涵是车窗玻璃(财产)属于由全体人民群众组成的集合体,而不属于“人民群众”中的个别人。集合体对财产有所有权,集合体中的个人对财产没有所有权。所以,不存在那位小伙子说的“我的那一份”。
小伙子有没有学过逻辑学另当别论,但他有意无意地把非集合概念与集合概念混为一体,把“人民的财产”解释成了非集合概念。也就是说,“人民的财产”里有一部分是归自己所有。而这在事实上也不成立。
其实,每个人都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员。爱护公共财产,人人有责任。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归“人民群众”这个集合体,使用权则归“人民群众”中的每一个个体。这是用集合概念来理解“人民的财产”。
假如用非集合概念来解释“人民的财产”,那么每个乘客都可以像那位小伙子一样,以自己是群众中的一分子为借口,随意毁坏或侵占这些公共财产。如此一来,“人民的财产”千疮百孔,又怎能继续服务于广大群众呢?
所以说,这个小伙子的狡辩不但违背了社会公德与相关法规,在逻辑上也是站不住脚的。这种故意把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画等号的做法,在逻辑思维中是一个很大的谬误。